“十四五”期間,我國光伏、風電下游投資建設規模逐年增長,但與此同時也催生了一系列在建設、運營過程中的一系列違規行為。有第三方機構通過檢索國家能源局、國家能源局地方監管局及其他政府網站,將一系列容易被忽視的問題進行了分析與整理,供大家借鑒。2025年第一季度共檢索到52篇新能源公司被處罰案例。其中,因未辦理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受處罰的案件最多,共計22起(占比38%);因安全生產事由受處罰的共計12起(占比22%);因電力業務許可證相關問題受處罰的共計8起(占比14%);未按照規定進行電力企業信息報送的共計6起(占比11%);其他(未取得環評手續、未經批準占用土地、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等)共計8起(占比15%)。第二季度共收集到67篇關于新能源項目處罰案例。其中,因未辦理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受處罰的案件最多,共計34起(占比51%);因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事由受處罰的共計3起(占比5%);因安全生產事由受處罰的共計8起(占比12%);因電力業務許可證相關問題受處罰的共計3起(占比4%);因未批先建占用集體土地而受處罰的共計3起(占比4%);其他(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企業信息公示事由、信息披露違法違規、環評批復未批先建、未依法備案環境影響登記表、違反大氣污染防治管理、未經消防設計審查擅自施工、違反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長期不營業、違反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管理等)共計16起(占比24%)。其中,因未辦理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手續開工建設及違反安全生產的相關規定被處罰情依舊普遍,其中因未辦理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即進行開工建設導致被處罰的情形最多,因安全生產導致被處罰的數量位居于次位。
結合自2022年的新能源公司受處罰案例,行政機關對新能源公司處以行政處罰的違法違規行為主要涉及:
(1)違法占地(尤其是占用林、草地);
(2)未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
(3)未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開工建設;
(4)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情況下開工建設、未辦理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情況下開工建設;
(5)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相關事由;
(6)安全生產相關事由;
電力業務許可相關規定
在2025年第一季度中,罰款金額最高的一例處罰為某新能源公司因超出許可范圍從事電力業務許可,合計被罰沒150.31萬元,小新將具體分析電力業務許可證相關規范及違反后果。
根據《電力業務許可證管理規定》規定,從事電力業務應當、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同時,根據《國家能源局關于貫徹落實“放管服”改革精神優化電力業務許可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能發資質〔2020〕22號)的規定,風電、光伏發電項目應當在并網后 6 個月內,企業必須取得許可證(發電類),逾期未取得的不得上網發電。分批并網的機組(單元)取證時間應按批次分別計算。
(一)電力業務許可需申請企業、可豁免許可證的情形

(二)電力業務許可證核發分為一般程序和告知承諾制
電力業務許可證的辦理方式分為一般程序和告知承諾制兩種。通過告知承諾方式申請的電力業務許可證的,僅需提交申請表和承諾書,如果符合法定條件,在受理當日即可獲得準予許可決定,相較于一般程序申請材料更少,時限更快。告知承諾制和一般程序的具體區別如下:

(三)違反電力業務許可證監管規定的情形及后果
根據《電力業務許可證管理規定》,電力企業如果有以下行為的,應給予相應處罰:
(1) 未依法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非法從事電力業務的,應當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以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 被許可人拒絕或者阻礙電力監管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的或提供虛假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文件、資料的,應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 被許可人超出許可范圍或者超過許可期限,從事電力業務的,應當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向社會公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 被許可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可向社會公告: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或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申請變更的;
(5) 涂改、倒賣、出租、出借電力業務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電力業務許可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環境影響評價相關規定
2025年第二季度中,仍然出現某新能源企業因未辦理環評審批手續,被處以罰款30.6萬元的現象。環境影響評價是新能源企業建設過程中的必要環節,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輕則面臨罰款,重則可能受到責令停止建設及責令恢復原狀的處罰。小新將具體分析環境影響評價的相關規范及違反相關規定的后果。
(一)新能源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相關法律規定

(二)新能源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及審批
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法》及《分類管理名錄》的有關規定,新能源企業在開工建設前,要依據《分類管理名錄》中的分類標準分別組織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并報送相應審批部門進行審查批準,具體分類管理類型如下:

注:本表格中所涉及的環境敏感區具體規定為《分類管理名錄》第三條:本名錄所稱環境敏感區是指依法設立的各級各類保護區域和對建設項目產生的環境影響特別敏感的區域,主要包括下列區域:
(一)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地、海洋特別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二)除(一)外的生態保護紅線管控范圍,永久基本農田、基本草原、自然公園(森林公園、地質公園、海洋公園等)、重要濕地、天然林,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棲息地,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生長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和洄游通道,天然漁場,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封閉及半封閉海域;
(三)以居住、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辦公為主要功能的區域,以及文物保護單位。
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應當就建設項目對環境敏感區的影響做重點分析。
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由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報有審批權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國家對環境影響登記表實行備案管理。
第二十三條規定,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審批下列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一)核設施、絕密工程等特殊性質的建設項目;
(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
(三)由國務院審批的或者由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
前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權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建設項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區域的不良環境影響,有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該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有爭議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
(三)違反環境影響評價有關規定的法律后果

環評審批手續是項目建設中重要的合規性文件,但在具體新能源發電項目工程建設中,由于工期緊張、企業對相關法律法規不夠了解以及罰款數額較低,存在部分企業忽視環評審批手續的辦理,但環評審批手續是為了確保建設項目符合國家環境保護和生態文明建設的總目標,同時也是為了確保新能源項目建設的合規性,如果缺少,后續工程建設可能面臨阻礙。在本季度被處罰案例中,某公司因未辦理環評審批手續被罰款30.6萬元,在以往的新能源企業處罰中也存在某公司因未辦理環評審批手續被予以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以及限期拆除處罰的情形。因此小新提示新能源公司應當重視環評審批手續的辦理,確保項目的順利開展。
具體匯總案例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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