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發改委發布《關于優化分時電價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對現行分時電價結構作出重要調整。其中,“早峰變平、晚峰后移”成為關鍵變化,將直接影響浙江省工商業儲能項目的經濟收益。
與現行政策相比,此次征求意見稿:
1、取消了全年早高峰和午間高峰時段,將高峰(含尖峰)統一移至16:00-23:00,在夏冬季形成連續4小時的尖峰時段;
2、上午7:00-11:00調整為平時;
3、午間11:00-14:00改為3小時低谷時段。
此次調整意味著,浙江省工商業儲能的兩次“谷充峰放”運行模式將難以延續,全天僅保留一次典型的“谷充峰放”機會。若仍考慮執行兩次充放電,則另一次將變為“谷充平放”,充放電價差收益將受到明顯壓縮。

此外,新政策明確尖峰、高峰、平段、低谷、深谷浮動結果比例為2.05:1.85:1:0.4:0.2,輸配電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不再參與電價浮動。盡管高峰和低谷電價的浮動比例有所提高,但由于計價基數收窄,實際峰谷價差呈縮小趨勢。
以10月浙江代理購電價格為例,現行政策下峰谷價差約為0.758元/kWh,新政策下高峰上浮85%,低谷下浮60%,峰谷價差降至約0.69元/kWh,降幅8.88%。若參考8月尖峰電價進行計算,現行政策下峰谷價差約1元/kWh,新政策下僅約0.776元/kWh,降幅超過22%。可以看到,在新政條件下,進一步收窄了工商儲套利空間。

以一個1MW/2MWh儲能系統為例,在10月代理購電價格下,若執行新政策下的“一次谷充平放+一次谷充峰放”,其年套利收益約為52.1萬元。這與原政策兩次“谷充峰放”下獲超90萬元的收益相比,收益大幅縮水40%,投資回報周期也將延長1.5~2年。
值得主意的是,勞動節、國慶節假期前三天及春節假期,將0:00-9:00設置為低谷時段,9:00-15:00設置為深谷時段,此時電價較低,在一定程度上也降低了充電成本。
雖然此次分時電價的調整或將使得收益“縮水”,但這并不意味著浙江工商業儲能就此失去發展空間。隨著“136號文”“394號文”等一系列政策的密集落地,工商業儲能市場正從單一的峰谷套利模式加速向多元化收益模式轉變,未來可通過幫助用戶降低最高需量電費、參與電網需求側響應等獲取補償,開拓更可持續的盈利渠道。
政策原文如下: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家加快建設新型電力系統精神,更好發揮分時電價信號作用,引導用戶削峰填谷,促進新能源消納,應對電力系統負荷變化新形勢,我委擬出臺優化分時電價政策,現公開征求社會意見,征求意見時間為2025年10月15日至2025年11月15日。公開征求意見期間,請以郵件或信函方式提出意見和建議,并注明“分時電價政策反饋意見建議”字樣。附件: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優化分時電價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25年10月15日
附件
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優化分時電價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
(征求意見稿)
各市、縣(市、區)發展改革委(局),國網浙江省電力有限公司:
為更好發揮分時電價信號作用,引導用戶削峰填谷,保障電力安全穩定經濟運行,促進新能源消納,結合我省用電負荷變化、新能源出力等情況,現就優化我省分時電價政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實施范圍
(一)除國家有專門規定的電氣化鐵路牽引用電外的工商業用電。
(二)居民生活用電、農業生產用電分時電價政策保持不變,仍按原政策執行。
二、優化時段設置
(一)結合不同季節電力供需形勢和負荷特性,優化工商業用戶季節性峰谷時段設置。具體時段見表1。

(二)優化重大節假日深谷電價。勞動節、國慶節假期期間的前三天,以及春節假期(具體時間以國家公布為準),將0:00-9:00設置為低谷時段,9:00-15:00設置為深谷時段。
三、優化計價基數和浮動比例
為銜接電力市場交易,將工商業分時電價計價基數調整為上網電價、上網環節線損費用、系統運行費用。輸配電價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不參與浮動。
統一工商業用戶分時電價浮動比例。以上網電價、上網環節線損費用、系統運行費用之和作為平段電價,并以此為基礎上下浮動。尖峰、高峰、平段、低谷、深谷浮動結果比例為2.05:1.85:1:0.4:0.2。
四、優化電動汽車充放電價格政策
執行工商業電價的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用電,按照本通知規定的峰谷時段、計價基數和浮動比例執行。同時,將午間低谷時段的起始時點和終止時點,分別提前半小時,調整后午間低谷時段:10:30-13:30。
執行居民合表電價的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用電,低谷時段的起始時點延后一小時,調整后低谷時段:23:00-次日8:00。勞動節、國慶節假期期間的前三天,以及春節假期(具體時間以國家公布為準),將8:00-15:00設置為低谷時段。價格水平不作調整。
獨立報裝接電且具備反向放電能力的充換電設施運營單位,可自愿向電網企業申請參與車網互動,主動響應全網調峰需求,向電網反向放電,獲取收益。夏冬季在尖峰、高峰時段向電網反向放電的,暫按當月電網代理工商業購電同電壓等級尖峰電價和高峰電價結算(不含輸配電價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其他季節、其他時段向電網反向放電的,暫按平段電價結算(不含輸配電價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五、建立動態調整機制
基于省內電力供需形勢、用電負荷特性、系統調節能力等動態變化趨勢,建立動態調整機制。省電力公司應及時向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提出調整方案,合理調整峰谷時段、浮動比例,經報請有關部門同意后由省電力公司以年度為周期提前向社會公布。當年內可能出現電力供需緊張、天氣異常等不確定因素時,確需對個別月份峰谷時段、浮動比例進行調整的,經報請有關部門同意后由省電力公司提前1個月向社會公布。
六、其他事項
(一)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的工商業用戶,按照本通知規定執行。直接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的工商業用戶,分時電價形成機制按照市場規則執行。
(二)省電力公司對分時電價政策產生的損益情況要單獨清算,原則上按月向全體工商業用戶分攤或分享,夏冬季分時盈余優先彌補重大節假日分時虧損。
(三)執行分時電價用戶的分時電量數據,電網企業可通過遠程采集抄讀電能表96點電量數據累加計算,當抄讀數據缺失時應及時消缺處理,對缺失異常無法處理的,按擬合規則補充完整后計算,用戶通過電網企業APP進行線上查詢分時電量信息。
(四)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要加強對峰谷分時電價政策的解讀和宣傳,及時回應用戶關切,報告執行效果。各級電網企業要提前將政策告知用戶,確保政策平穩執行到位。
(五)溫州市龍灣永強供電公司等各增量配電區域內企業需按照本通知規定執行。
本通知自*年*月*日起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告省發展改革委。《省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工商業峰谷分時電價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浙發改價格〔2024〕21號)同時廢止。現行政策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后續如國家出臺新的政策,按國家政策執行。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5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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