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25日,國家能源局四川能源監管辦發布關于公開征求《四川電力市場中長期交易規則(2024年修訂版)補充修訂條款》意見的通知,文件中確認了獨立儲能充放電能力及可以交易規模上限,售電公司代理獨立儲能充電電量時,獨立儲能充電時的可交易規模上限納入售電公司可交易規模上限計算。
獨立儲能充放電能力及可以交易規模上限
1.獨立儲能充放電能力按如下方式確定:
充電時。各月充電能力=MAX(額定功率×運行天數×2×2小時,1.2×并網以來該月最大用電量)。
放電時。各月放電能力=MAX(額定功率×運行天數×2×2小時,1.2×并網以來該月最大上網電量)。
2.獨立儲能充電時的可交易規模上限。各時段可交易規模上限=獨立儲能額定功率×1小時,各月可交易規模上限=獨立儲能充電能力。各時段剩余可交易規模上限=該時段可交易規模上限-該時段已成交合同電量,各月剩余可交易規模上限=該月可交易規模上限-該月已成交合同電量。
獨立儲能放電時的可交易規模上限。各時段可交易規模上限=獨立儲能電站額定功率×1小時,各月可交易規模上限=獨立儲能放電能力。各時段剩余可交易規模上限=該時段可交易規模上限-該時段已成交合同電量,各月剩余可交易規模上限=該月可交易規模上限-該月已成交合同電量。
售電公司代理獨立儲能充電電量時,獨立儲能充電時的可交易規模上限納入售電公司可交易規模上限計算。
原文如下:
關于公開征求《四川電力市場中長期交易規則(2024年修訂版)補充修訂條款》意見的通知
國網西南分部、國網四川省電力公司、四川電力交易中心,有關地方電網企業,有關發電企業、電力用戶、售電公司、新型經營主體:
為進一步完善電力中長期交易機制,推進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電力市場體系建設,促進市場健康發展,結合2026年四川電力市場運行需要,我辦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對《四川電力市場中長期交易規則(2024年修訂版)》部分條款進行適應性修訂,形成了《四川電力市場中長期交易規則(2024年修訂版)補充修訂條款》,現公開征求意見。如有意見建議,請于2025年11月25日前書面反饋。
聯系人:
四川能源監管辦:張 晨 85253859
省發展改革委:蔣歡歡 86705951
省能源局:劉碩英 86705822
電子郵箱:scnyjgbsc@163.com
附件:四川電力市場中長期交易規則(2024年修訂版)補充修訂條款.docx
國家能源局四川監管辦公室
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四川省能源局
2025年11月21日
四川電力市場中長期交易規則
(2024年修訂版)
補充修訂條款
一、新增條款
(一)新增中長期市場交易類型
省間中長期市場年度外購、月度外購交易電量(不含省間綠色電力交易電量),由電網企業采用掛牌方式,在交易平臺減持,發電企業、批發用戶、售電公司、新型經營主體等自愿摘牌消納。
(二)獨立儲能充放電能力及可以交易規模上限
1.獨立儲能充放電能力按如下方式確定:
充電時。各月充電能力=MAX(額定功率×運行天數×2×2小時,1.2×并網以來該月最大用電量)。
放電時。各月放電能力=MAX(額定功率×運行天數×2×2小時,1.2×并網以來該月最大上網電量)。
2.獨立儲能充電時的可交易規模上限。各時段可交易規模上限=獨立儲能額定功率×1小時,各月可交易規模上限=獨立儲能充電能力。各時段剩余可交易規模上限=該時段可交易規模上限-該時段已成交合同電量,各月剩余可交易規模上限=該月可交易規模上限-該月已成交合同電量。
獨立儲能放電時的可交易規模上限。各時段可交易規模上限=獨立儲能電站額定功率×1小時,各月可交易規模上限=獨立儲能放電能力。各時段剩余可交易規模上限=該時段可交易規模上限-該時段已成交合同電量,各月剩余可交易規模上限=該月可交易規模上限-該月已成交合同電量。
售電公司代理獨立儲能充電電量時,獨立儲能充電時的可交易規模上限納入售電公司可交易規模上限計算。
3.虛擬電廠參加電力中長期交易分發電類虛擬電廠、負荷類虛擬電廠分別明確其可交易規模。其中,發電類虛擬電廠參照省調直調新能源發電企業確定,負荷類虛擬電廠參照售電公司確定。
(三)新增結算相關要求
現貨運行模式下,應設置電力中長期結算參考點,作為電力中長期市場電量在現貨市場的交割點。現階段,中長期結算參考點現貨電價為實時市場系統電價。
電力中長期市場結算按差價結算方式開展。
二、調整完善條款
(一)調整完善價格相關機制
第五十六條 對在電能量市場中不能彌補的機組啟停、空載等運行成本進行補償。補償標準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結合啟停成本、空載成本、一次能源成本、容量電價、市場交易電價等測算確定。
第六十條 為避免市場操縱及惡性競爭,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對申報價格和出清價格設置上、下限。價格上、下限可由電力市場管理委員會提出建議,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能源、電力運行主管部門、電力監管機構審定。
(二)調整完善電力批發交易組織
第七十五條 月內(多日)電能量交易的標的物為月內剩余天數或特定天數的分時電量。月內電能量交易主要以集中交易方式開展,按工作日連續開市。
第八十二條 虛擬電廠可按用電側經營主體或發電側經營主體參與電能量交易,但不能同時以發電側和用電側經營主體身份互相交易。虛擬電廠、負荷聚合商所聚合的資源同時具有上網電量、下網用電量時,應區分各時段的上下網電量,不得將下網用電量與其他項目上網電量聚合抵消后結算。
第八十五條 電網代理購電的電量來源包括保障居民和農業用電后剩余的水電優先發電計劃電量、新投并網主體調試運行期上網電量、燃氣及生物質發電等,余缺電量由電網企業通過市場化增減持交易予以平衡。
第八十六條 電網代理購電市場化采購交易可在年度、月度、月內開展,采用掛牌交易方式,由電網企業以報量不報價的方式分時段申報電網代理購電市場化增減持電量,價格按對應交易周期對應日對應時段電能量集中交易的交易價格。
(三)調整完善電力零售交易組織
第一百零八條 零售用戶全部用電量,均應由同一售電公司代理。
第一百一十四條 零售用戶采用實人認證方式下單確認的,通過系統自動生成電子零售合同。
(四)調整完善發電能力確定方式
第一百一十七條 在年度、月度、月內(多日)交易開市前,電力調度機構應當向電力交易機構提供各交易單元月發電能力上限。電力交易機構以此為約束完成交易出清并同步完成發電能力前置校核。
燃煤火電系統控制系數暫定為0.95,水電年度系統控制系數暫定為0.95,風電系統控制系數暫設定為0.65;光伏系統控制系數暫設定為0.3。
第一百一十九條 水電站年度分月發電能力在考慮發電主輔設備檢修計劃等情況后,按下列原則確定:
水電站i月發電能力=MIN(可用機組容量×24×運行天數×系統控制系數,1.2×近五年i月最大上網電量);
近五年新投水電站月度發電能力按下列原則確定:
水電站i月發電能力=MIN(可用機組容量×24×運行天數×系統控制系數,MAX(設計豐水年i月發電量,1.2×并網以來i月最大上網電量));
若新投水電站無設計豐水年分月發電能力,按照設計豐水年分水期平均發電能力及期內月均流量折算。
第一百二十條 考慮主輔設備檢修計劃后,燃煤機組的年度分月發電能力按下列原則確定:
風電、光伏電站的年度發電能力在考慮發電主輔設備檢修計劃等情況后,按下列原則確定:
風電場i月發電能力=MIN(可用容量×24×運行天數×系統控制系數,1.2×近五年i月最大上網電量)
光伏電站i月發電能力=MIN(可用容量×24×運行天數×系統控制系數,1.2×近五年i月最大上網電量)
近兩年新投新能源電站月度發電能力校核按下列原則確定:
風電場i月發電能力=MIN(可用機組容量×24×運行天數×系統控制系數,MAX(設計值i月發電量,1.2×并網以來i月最大上網電量));
光伏電站i月發電能力=MIN(可用機組容量×24×運行天數×系統控制系數,MAX(設計值i月發電量,1.2×并網以來i月最大上網電量))。
第一百二十一條 考慮主輔設備檢修計劃后,燃煤機組的年度分月發電能力按下列原則確定:
燃煤機組發電能力=可用機組容量×24×運行天數×系統控制系數。
(五)調整完善經營主體可交易規模上限確定方式
第一百二十二條 發電企業每日各時段可交易規模上限=機組容量×(1-廠用電率)×1小時,各月可交易規模上限=當月發電能力。
發電企業每日各時段剩余可交易規模上限=該時段可交易規模上限-該時段已成交合同電量(含省內市場交易合同電量、優先發電計劃合同電量、省間市場交易合同電量、留存電量等),各月剩余可交易規模上限=該月可交易規模上限-該月已成交合同電量。
第一百二十三條 批發用戶每日各時段可交易規模上限=批發用戶的合同容量×1小時,各月可交易規模上限=批發用戶的合同容量×24小時×當月天數。每日各時段剩余可交易規模上限=該時段可交易規模上限-該時段已成交合同電量(含省內市場交易合同電量、省間綠電、留存電量、保障性小水電等),各月剩余可交易規模上限=該月可交易規模上限-該月已成交合同電量。
售電公司每日各時段可交易規模上限=∑(代理的零售用戶合同容量×1小時),各月可交易規模上限=∑(代理的零售用戶的合同容量×24小時×當月天數)。每日各時段剩余可交易規模上限=該時段可交易規模上限-該時段已成交合同電量(含省內市場交易合同電量、省間綠電、留存電量、保障性小水電等),各月剩余可交易規模上限=該月可交易規模上限-該月已成交合同電量。
(六)調整完善發電能力校核
第一百二十四條 電力交易機構匯總各類外送交易預成交結果提交電力調度機構。如發電企業各月省內交易合同和外送交易合同超過當月發電能力,電力調度機構對相應發電企業進行發電能力超限提示。
(七)調整完善計量與結算要求
第一百四十三條 電力用戶和發電企業均按自然月計量各時段用電量和上網電量。
第一百四十六條 交易結算按照“日清月結”的模式結算執行。
第一百四十七條 電力交易機構應于每月第5個工作日前向市場成員出具上月結算依據(核對版),市場成員根據相關規則進行電費結算。市場成員接收到結算依據后,應進行核對確認,如有異議在1個工作日內通知電力交易機構,逾期無反饋則視同為沒有異議。
三、刪除條款
刪除第五十條和第五十八條中拍賣相關表述,刪除第五十九條、第八十八條至九十一條、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五十四條至一百五十七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百六十六條至第一百六十七條。
四、相關要求
本補充修訂條款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四川電力中長期交易規則(2024年修訂版)》(川監能市場〔2024〕145號)與修訂條款不一致的,按照本補充修訂條款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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