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國家能源局云南監管辦公室發布對于保山市隆陽中能建投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經調查核實,保山市隆陽中能建投新能源有限公司實施了以下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一)保山市浪戛600兆瓦光伏發電項目工程在開工前未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二)保山市浪戛600兆瓦光伏發電項目接入系統220千伏送出線路工程在開工前未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三條“建設單位在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規定。
國家能源局云南監管辦公室決定對保山市隆陽中能建投新能源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一)對保山市浪戛600兆瓦光伏發電項目工程在開工前未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行為,責令改正,處罰款人民幣440000元。
(二)對保山市浪戛600兆瓦光伏發電項目接入系統220千伏送出線路工程在開工前未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行為,責令改正,處罰款人民幣440000元。
綜上,決定給予你單位責令改正,罰款人民幣880000元(大寫:人民幣捌拾捌萬元整)的行政處罰。
全文如下:
行政處罰決定書(云監能處罰〔2024〕30號)
云監能處罰〔2024〕31號
保山市隆陽中能建投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安伯聚
詳細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陽區青華街道廖沈小區1號地塊63、64號商鋪
一、違法違規事實和證據
經調查核實,你單位實施了以下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黑巖洼光伏電站接網工程在開工前未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三條“建設單位在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規定。有下列證據為證:
1.線索移交表及初核調查報告1份,3頁,原件
2.立案呈批表及調查方案1份,4頁,原件
3.劉某、徐某軍詢問筆錄1份,4頁,原件
4.劉某、徐某軍身份證明1份,2頁,原件
5.《關于黑巖洼光伏電站接網工程云南省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的情況說明》(中能投保山〔2024〕12號)1份,4頁,復印件
6.《黑巖洼光伏發電項目工程開工令》1份,1頁,復印件
7.《黑巖洼光伏發電項目混凝土澆筑申請單》1份,10頁,復印件
8.《云南省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監督中心站關于保山市黑巖洼光伏發電項目質量監督工作開展情況的說明》1份,1頁,復印件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六)未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和《國家能源局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國能發監管規〔2022〕115號)第七條“行政處罰實行分級裁量制,即劃分為減輕處罰、從輕處罰、一般處罰、從重處罰等裁量等級”、第九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七)其他應當從重處罰的情形”、第十二條“罰款幅度原則上按照以下標準確定:(二)罰款規定為最低限額以上和最高限額以下固定金額的,從重處罰應當不低于一般處罰的最高浮動金額,不超過最高限額金額”,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對黑巖洼光伏電站接網工程在開工前未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行為,責令改正,罰款人民幣440000元(大寫:人民幣肆拾肆萬元整)。
請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據我辦開具的電子《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上標注的繳款碼,將處罰款通過代理銀行繳至財政部中央財政專戶(代理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交通銀行、光大銀行、中信銀行、華夏銀行、平安銀行、興業銀行、招商銀行、郵政儲蓄銀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三、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國家能源局申請復議(登錄網址https://xzfy.moj.gov.cn/訪問行政復議服務平臺,或者通過“掌上復議”微信小程序在線提交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辦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國家能源局云南監管辦公室
202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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