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發展改革委,省直管縣(市)發展改革局,國網河北省電力公司、國網冀北電力有限公司:
為促進光伏發電產業持續健康發展,規范光伏電站項目管理,保障光伏電站和電力系統安全可靠運行,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和國家能源局發布的《光伏電站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等法規及政策文件,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基本原則
(一)堅持加快項目建設。充分利用全省光照資源充足、建設條件良好和產業基礎雄厚等比較優勢,把促進光伏發電發展作為調結構、治污染、增投資和扶貧攻堅的重要內容,在下大力爭取國家安排更多建設規模的基礎上,科學規劃,正確引導,突出重點,整體推進,確保到2020年全省光伏發電裝機突破1000萬千瓦,力爭達到1500萬千瓦。
(二)堅持資源高效配置。重點支持光照資源、土地資源、電網接入等條件好的重點區域;重點支持有實力、有誠信、有業績和有戰略合作的重點企業;重點支持符合規劃、前期工作深入、連片規模化開發光伏電站和與扶貧相結合的農光、牧光、漁光等具有示范帶動作用、經濟社會效益好的項目。
(三)堅持嚴格審定程序。按照公平、公正、公開要求,安排或調整并網補貼計劃和年度建設計劃,必須按程序經各設區市和省直管縣申報、組織專家評議、征求電網公司意見、省能源主管部門集體研究審議、省發展改革委主任辦公會審定、門戶網站公示和報備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備案等程序,做到辦理過程依法依規,程序規范,公正透明。
二、規劃指導
(一)制定省光伏發電發展規劃。根據國家和省能源發展規劃、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在論證各地太陽能資源、光伏電站技術經濟性、電力需求、電網條件的基礎上,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編制全省光伏發電發展規劃,明確全省發展原則、目標和建設布局等,指導各設區市、省直管縣開展規劃制定工作。
(二)完善區域光伏發電發展規劃。各設區市、省直管縣(市)應根據本地光照資源情況,按照省光伏發電總體規劃思路,結合土地利用規劃、林地規劃、城鎮建設規劃、電網發展規劃等,在基本落實可利用的土地、屋頂資源、電網接入條件和市場消納的基礎上,制定本地區光伏發電項目的發展規劃,確定發展目標、布局、建設時序和重點建設項目等。
(三)強化規劃的指導作用。各設區市、省直管縣(市)應切實把規劃作為申報年度開發計劃的前提和條件,依據規劃提出年度重點開發區域、開發規模和主要建設內容等。重點開發企業要相應制定本企業開發規劃,并與市縣規劃相銜接。沒有制定規劃的市縣,原則上不予安排光伏年度建設計劃項目。
三、年度計劃
(一)兩種計劃形式。光伏發電年度計劃安排堅持采用并網補貼計劃和建設計劃兩種形式分別下達。并網補貼計劃按照國家下達的年度建設規模安排具體補貼項目和容量;省建設計劃按照加快發展的總體要求,優選建設條件好的項目列入計劃,給予備案,支持企業開展前期工作和落實建設條件,爭取盡早開工建設。列入計劃的項目同等條件下鼓勵使用省內生產的光伏組件等產品。
(二)并網補貼計劃。優先保障光伏扶貧等國家政策要求的光伏發電項目;優先安排已并網投產項目;優先安排已列入建設計劃、具備并網發電條件和建設進度快、確保當年內能建成投產的項目;優先安排與省有戰略合作、建設業績突出受到表彰企業的續建項目和承擔省重點任務企業的項目。對于國家和省專項推動的政策性項目,原則上全額安排補貼容量;對于并網投產項目,根據實際并網投產容量、投產時序等依次全額或差額安排;對于建設進度快的項目,視可安排的指標情況確定;對于建設規模較大,指標難以一次滿足的,實行分年度、分期解決。
(三)省建設計劃。省建設計劃是安排并網補貼計劃的基礎,按照省、市及重點企業的發展規劃,優先安排已落實用地、建設資金等基本具備開工建設條件的項目;優先安排已列入規劃、有重要示范意義的項目;優先安排上年度建設業績突出、受到表彰企業的項目;優先安排省內光伏組件生產企業延伸產業鏈條的項目;優先安排與我省開展戰略合作企業的項目;優先安排在省內同步建設一定規模的屋頂分布式光伏發電企業的項目。
(四)計劃動態調整。每年7月15日前,各設區市、省直管縣(市)向省發展改革委上報當年兩個計劃安排項目的進展情況報告,12月底前上報全年總結報告。省發展改革委在全面整理摸查后,將有關情況在全省通報,并根據項目實際進展情況進行計劃調整,對于不能按照要求的時間節點完成備案、開工、主體工程完成、并網等相關建設內容的項目,拒絕任何理由,調出已安排的并網補貼指標。調出的指標以及國家新增的指標,主要安排給已投產項目,按照項目并網投產時序依次安排。對列入省建設計劃的項目,如不能如期達到進度要求,原則上在下年度安排補貼計劃和新增建設計劃項目時不予考慮。
四、項目管理
(一)實行分級備案管理。省發展改革委下達年度建設計劃后,計劃內項目可申報備案。對于規模不超過20兆瓦、以35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接入電網、所發電量在并網點變壓臺區消納的分布式光伏電站項目,由各設區市、省直管縣(市)發改部門備案;其他光伏電站項目由省發展改革委備案。項目自備案之日起一年內未開工建設的,下年度補貼計劃不予安排;兩年內未開工的,備案證自動失效。以10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接入電網,且單個并網點總裝機容量不超過6兆瓦的屋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不需備案,直接在當地電網公司辦理相關手續,報當地發改部門匯總,按月上報省發展改革委;對屋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和全部自發自用的地面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不受年度建設規模限制,由市、縣發改部門備案,項目建成后匯總上報并享受國家電價補貼。
(二)推進計劃陽光操作。建立分級遴選機制,擬申報列入計劃的項目,由各設區市、省直管縣(市)發改部門初選推薦,并按照省規定的項目數量、容量和時間申報,超過數量和容量限額及逾期上報的,申報文件自動作廢。建立專家評議機制,不斷完善評議標準、方法和制度等,對市、縣申報推薦的項目,由省發展改革委委托相關機構組織專家進行評議,并嚴格規范操作行為。建立社會公示制度,對按照相關程序審議后的計劃,在省發展改革委門戶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征求意見并接受社會監督,對公示期間反映存在虛假等問題的項目,經核實確認后調出年度計劃。
(三)加大項目督導力度。各地發改部門要按照省發展改革委下達的年度規模指標,協助項目單位抓緊落實各項建設條件,在辦理法律法規要求的其他相關建設手續后及時開工建設,并與電網企業做好配套電力送出工程的銜接實施。要強化對項目前期工作、建設進度督導檢查力度,建立專門臺賬,采取網上調度、全面檢查、不定期抽查、駐點監查相結合的方式,及時掌握項目進展、主要問題等,主動幫助企業解決困難,對進展緩慢項目提出限期整改要求,督促企業按既定目標加快建設,重大問題要及時向省發展改革委報告。
(四)建立網上發布平臺。各設區市、省直管縣(市)發改部門和企業要安排專人負責項目建設信息的采集、統計和報送工作,按照月調度、月統計、月發布要求,每月15日前通過網絡形式向省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報送項目建設進度情況,省發展改革委匯總后將在每月20日左右在省發展改革委網站發布“全省已(新)并網投產光伏發電項目情況”、“全省計劃項目建設進度情況”等相關信息。對新建成投產的光伏發電項目,項目單位應及時組織項目竣工驗收,并將竣工驗收報告報送省發展改革委。省發展改革委結合省級電網公司意見,確認項目并網時間及容量,定期在網上進行發布,作為今后計劃安排和調整的依據。
(五)實行獎懲與通報制度。省發展改革委每年底對全省列入計劃項目建設情況進行考核通報,對提前和如期完成建設內容的項目給予通報表彰,并在下年度計劃安排時給予重點支持;對未開工和建設進展緩慢的項目,給予黃牌警告,不予安排新增并網補貼指標;對兩年內未能完成項目建設的,取消項目備案,有關企業不再作為安排年度計劃的重點。對已發生明顯棄光限電問題且未及時解決的地區,取消或消減該地區下年度新增規模指標;對建設實施情況差的地區,核減下年度建設規模。
(六)嚴肅查處倒賣建設指標等行為。項目單位不得將政府備案文件及相關權益有償轉讓。違反規定的,一經發現核實,參照“黑名單”管理,收回所安排的指標。已辦理備案手續的項目的投資主體在項目投產之前,未經原備案機關同意,不得擅自將項目轉讓給其他投資主體或變更控股業主。項目實施中,投資主體發生重大變化以及建設地點、建設內容等發生改變,應向項目備案機關提出申請,重新辦理相關手續。
五、保障措施
(一)協調聯動推進項目建設。各級發改部門要協調聯動推進項目建設,強化上下溝通聯動,并主動與國土、林業、稅務、環保、水利、扶貧等部門對接,積極協助有關部門和企業做好相關工作;國土、林業等部門在統籌資源的同時,應積極為光伏發展創造條件,加快辦理土地、林地調規等手續,及時協調解決項目前期和建設中的問題;稅務部門應加大光伏項目支持力度,采取免征或降低稅收標準的方式,減輕企業負擔;各級扶貧部門要確保落實光伏扶貧建設補助資金,并監督管理好對貧困戶資金發放等工作。
(二)加強電網服務支持。電網公司應按照國家和省要求,積極研究光伏發電項目的電力送出和市場消納方案。進一步梳理、簡化和規范項目前期及并網各項手續,對列入補貼計劃的項目,應盡快出具電網接入意見,抓緊配套電網工程建設;對省建設計劃內項目,盡快開展接入系統設計方案審核等工作;對提交并網調試申請的項目,及時進行電力送出工程的并網調試、竣工驗收以及與項目單位簽訂并網調度協議和購售電合同等工作,以便使項目盡早并網運行。對項目單位反映的問題,省級電網企業要及時協調、督導和糾正。光伏電站并網后,省級電網企業應及時掌握情況并在3個工作日內報送省發展改革委。
(三)加強工程質量和運行保障。各級發改部門要會同相關部門通過加強對光伏電站項目設計和施工執行規范標準情況的監督檢查,保障承擔工程設計和建設的單位具備相應資質,電站建設所采用的電池組件、逆變器等關鍵設備應是獲得國家認證機構認可的產品,確保工程建設質量;對并網運行項目及時掌握運行發電情況,確保光伏電站全額上網。省內光伏產品生產企業,要優先向省內光伏電站項目提供質量優良、價格合理的產品,更好地保障省內建設項目需要。
為促進光伏發電產業持續健康發展,規范光伏電站項目管理,保障光伏電站和電力系統安全可靠運行,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和國家能源局發布的《光伏電站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等法規及政策文件,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基本原則
(一)堅持加快項目建設。充分利用全省光照資源充足、建設條件良好和產業基礎雄厚等比較優勢,把促進光伏發電發展作為調結構、治污染、增投資和扶貧攻堅的重要內容,在下大力爭取國家安排更多建設規模的基礎上,科學規劃,正確引導,突出重點,整體推進,確保到2020年全省光伏發電裝機突破1000萬千瓦,力爭達到1500萬千瓦。
(二)堅持資源高效配置。重點支持光照資源、土地資源、電網接入等條件好的重點區域;重點支持有實力、有誠信、有業績和有戰略合作的重點企業;重點支持符合規劃、前期工作深入、連片規模化開發光伏電站和與扶貧相結合的農光、牧光、漁光等具有示范帶動作用、經濟社會效益好的項目。
(三)堅持嚴格審定程序。按照公平、公正、公開要求,安排或調整并網補貼計劃和年度建設計劃,必須按程序經各設區市和省直管縣申報、組織專家評議、征求電網公司意見、省能源主管部門集體研究審議、省發展改革委主任辦公會審定、門戶網站公示和報備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備案等程序,做到辦理過程依法依規,程序規范,公正透明。
二、規劃指導
(一)制定省光伏發電發展規劃。根據國家和省能源發展規劃、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在論證各地太陽能資源、光伏電站技術經濟性、電力需求、電網條件的基礎上,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編制全省光伏發電發展規劃,明確全省發展原則、目標和建設布局等,指導各設區市、省直管縣開展規劃制定工作。
(二)完善區域光伏發電發展規劃。各設區市、省直管縣(市)應根據本地光照資源情況,按照省光伏發電總體規劃思路,結合土地利用規劃、林地規劃、城鎮建設規劃、電網發展規劃等,在基本落實可利用的土地、屋頂資源、電網接入條件和市場消納的基礎上,制定本地區光伏發電項目的發展規劃,確定發展目標、布局、建設時序和重點建設項目等。
(三)強化規劃的指導作用。各設區市、省直管縣(市)應切實把規劃作為申報年度開發計劃的前提和條件,依據規劃提出年度重點開發區域、開發規模和主要建設內容等。重點開發企業要相應制定本企業開發規劃,并與市縣規劃相銜接。沒有制定規劃的市縣,原則上不予安排光伏年度建設計劃項目。
三、年度計劃
(一)兩種計劃形式。光伏發電年度計劃安排堅持采用并網補貼計劃和建設計劃兩種形式分別下達。并網補貼計劃按照國家下達的年度建設規模安排具體補貼項目和容量;省建設計劃按照加快發展的總體要求,優選建設條件好的項目列入計劃,給予備案,支持企業開展前期工作和落實建設條件,爭取盡早開工建設。列入計劃的項目同等條件下鼓勵使用省內生產的光伏組件等產品。
(二)并網補貼計劃。優先保障光伏扶貧等國家政策要求的光伏發電項目;優先安排已并網投產項目;優先安排已列入建設計劃、具備并網發電條件和建設進度快、確保當年內能建成投產的項目;優先安排與省有戰略合作、建設業績突出受到表彰企業的續建項目和承擔省重點任務企業的項目。對于國家和省專項推動的政策性項目,原則上全額安排補貼容量;對于并網投產項目,根據實際并網投產容量、投產時序等依次全額或差額安排;對于建設進度快的項目,視可安排的指標情況確定;對于建設規模較大,指標難以一次滿足的,實行分年度、分期解決。
(三)省建設計劃。省建設計劃是安排并網補貼計劃的基礎,按照省、市及重點企業的發展規劃,優先安排已落實用地、建設資金等基本具備開工建設條件的項目;優先安排已列入規劃、有重要示范意義的項目;優先安排上年度建設業績突出、受到表彰企業的項目;優先安排省內光伏組件生產企業延伸產業鏈條的項目;優先安排與我省開展戰略合作企業的項目;優先安排在省內同步建設一定規模的屋頂分布式光伏發電企業的項目。
(四)計劃動態調整。每年7月15日前,各設區市、省直管縣(市)向省發展改革委上報當年兩個計劃安排項目的進展情況報告,12月底前上報全年總結報告。省發展改革委在全面整理摸查后,將有關情況在全省通報,并根據項目實際進展情況進行計劃調整,對于不能按照要求的時間節點完成備案、開工、主體工程完成、并網等相關建設內容的項目,拒絕任何理由,調出已安排的并網補貼指標。調出的指標以及國家新增的指標,主要安排給已投產項目,按照項目并網投產時序依次安排。對列入省建設計劃的項目,如不能如期達到進度要求,原則上在下年度安排補貼計劃和新增建設計劃項目時不予考慮。
四、項目管理
(一)實行分級備案管理。省發展改革委下達年度建設計劃后,計劃內項目可申報備案。對于規模不超過20兆瓦、以35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接入電網、所發電量在并網點變壓臺區消納的分布式光伏電站項目,由各設區市、省直管縣(市)發改部門備案;其他光伏電站項目由省發展改革委備案。項目自備案之日起一年內未開工建設的,下年度補貼計劃不予安排;兩年內未開工的,備案證自動失效。以10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接入電網,且單個并網點總裝機容量不超過6兆瓦的屋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不需備案,直接在當地電網公司辦理相關手續,報當地發改部門匯總,按月上報省發展改革委;對屋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和全部自發自用的地面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不受年度建設規模限制,由市、縣發改部門備案,項目建成后匯總上報并享受國家電價補貼。
(二)推進計劃陽光操作。建立分級遴選機制,擬申報列入計劃的項目,由各設區市、省直管縣(市)發改部門初選推薦,并按照省規定的項目數量、容量和時間申報,超過數量和容量限額及逾期上報的,申報文件自動作廢。建立專家評議機制,不斷完善評議標準、方法和制度等,對市、縣申報推薦的項目,由省發展改革委委托相關機構組織專家進行評議,并嚴格規范操作行為。建立社會公示制度,對按照相關程序審議后的計劃,在省發展改革委門戶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征求意見并接受社會監督,對公示期間反映存在虛假等問題的項目,經核實確認后調出年度計劃。
(三)加大項目督導力度。各地發改部門要按照省發展改革委下達的年度規模指標,協助項目單位抓緊落實各項建設條件,在辦理法律法規要求的其他相關建設手續后及時開工建設,并與電網企業做好配套電力送出工程的銜接實施。要強化對項目前期工作、建設進度督導檢查力度,建立專門臺賬,采取網上調度、全面檢查、不定期抽查、駐點監查相結合的方式,及時掌握項目進展、主要問題等,主動幫助企業解決困難,對進展緩慢項目提出限期整改要求,督促企業按既定目標加快建設,重大問題要及時向省發展改革委報告。
(四)建立網上發布平臺。各設區市、省直管縣(市)發改部門和企業要安排專人負責項目建設信息的采集、統計和報送工作,按照月調度、月統計、月發布要求,每月15日前通過網絡形式向省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報送項目建設進度情況,省發展改革委匯總后將在每月20日左右在省發展改革委網站發布“全省已(新)并網投產光伏發電項目情況”、“全省計劃項目建設進度情況”等相關信息。對新建成投產的光伏發電項目,項目單位應及時組織項目竣工驗收,并將竣工驗收報告報送省發展改革委。省發展改革委結合省級電網公司意見,確認項目并網時間及容量,定期在網上進行發布,作為今后計劃安排和調整的依據。
(五)實行獎懲與通報制度。省發展改革委每年底對全省列入計劃項目建設情況進行考核通報,對提前和如期完成建設內容的項目給予通報表彰,并在下年度計劃安排時給予重點支持;對未開工和建設進展緩慢的項目,給予黃牌警告,不予安排新增并網補貼指標;對兩年內未能完成項目建設的,取消項目備案,有關企業不再作為安排年度計劃的重點。對已發生明顯棄光限電問題且未及時解決的地區,取消或消減該地區下年度新增規模指標;對建設實施情況差的地區,核減下年度建設規模。
(六)嚴肅查處倒賣建設指標等行為。項目單位不得將政府備案文件及相關權益有償轉讓。違反規定的,一經發現核實,參照“黑名單”管理,收回所安排的指標。已辦理備案手續的項目的投資主體在項目投產之前,未經原備案機關同意,不得擅自將項目轉讓給其他投資主體或變更控股業主。項目實施中,投資主體發生重大變化以及建設地點、建設內容等發生改變,應向項目備案機關提出申請,重新辦理相關手續。
五、保障措施
(一)協調聯動推進項目建設。各級發改部門要協調聯動推進項目建設,強化上下溝通聯動,并主動與國土、林業、稅務、環保、水利、扶貧等部門對接,積極協助有關部門和企業做好相關工作;國土、林業等部門在統籌資源的同時,應積極為光伏發展創造條件,加快辦理土地、林地調規等手續,及時協調解決項目前期和建設中的問題;稅務部門應加大光伏項目支持力度,采取免征或降低稅收標準的方式,減輕企業負擔;各級扶貧部門要確保落實光伏扶貧建設補助資金,并監督管理好對貧困戶資金發放等工作。
(二)加強電網服務支持。電網公司應按照國家和省要求,積極研究光伏發電項目的電力送出和市場消納方案。進一步梳理、簡化和規范項目前期及并網各項手續,對列入補貼計劃的項目,應盡快出具電網接入意見,抓緊配套電網工程建設;對省建設計劃內項目,盡快開展接入系統設計方案審核等工作;對提交并網調試申請的項目,及時進行電力送出工程的并網調試、竣工驗收以及與項目單位簽訂并網調度協議和購售電合同等工作,以便使項目盡早并網運行。對項目單位反映的問題,省級電網企業要及時協調、督導和糾正。光伏電站并網后,省級電網企業應及時掌握情況并在3個工作日內報送省發展改革委。
(三)加強工程質量和運行保障。各級發改部門要會同相關部門通過加強對光伏電站項目設計和施工執行規范標準情況的監督檢查,保障承擔工程設計和建設的單位具備相應資質,電站建設所采用的電池組件、逆變器等關鍵設備應是獲得國家認證機構認可的產品,確保工程建設質量;對并網運行項目及時掌握運行發電情況,確保光伏電站全額上網。省內光伏產品生產企業,要優先向省內光伏電站項目提供質量優良、價格合理的產品,更好地保障省內建設項目需要。
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5年8月12日
2015年8月12日
微信客服
微信公眾號









0 條